使用應用軟件就該“交出”所有個人信息?同意協議后不能撤回?法院判決:侵權!
2024年05月25日10:22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新類型互聯網應用軟件如雨后春筍不斷涌現。應用程序可以通過向用戶提供《隱私政策》來征求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但提供《隱私政策》就意味著可以隨意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嗎?用戶能否拒絕?同意后又是否可以撤回?
服務協議和隱私條款被綁定
消費者馬先生下載了一款流行語檢索軟件,其軟件介紹為“網絡流行語詞典”。但是在使用時馬先生發現,該軟件向用戶提供了《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兩份不同的協議,但卻將這兩份協議的點選按鈕設置為同一個,只能同時拒絕或接受,而且在用戶點擊拒絕時,軟件會強制退出導致無法使用其任何功能。在注冊過程中,用戶若未勾選“已閱讀并同意服務和隱私政策”,軟件會彈出提示要求用戶閱讀服務與隱私政策文件。而且,經過嘗試后馬先生發現,用戶并不需要實際閱讀,只要點擊手機屏幕的任何位置,該提示框會消失,但是系統會自動勾選“已閱讀并同意服務和隱私政策”的選項。
此外,該軟件在《隱私政策》中說明需要收集電話號碼、設備信息等與詞典功能毫無關系的個人信息,并且沒有任何能撤回同意的途徑。在軟件新增撤回同意的設置后,用戶撤回了同意,自己的賬號信息雖然不再顯示,但賬號評論卻依然被保留。
馬先生認為,“網絡流行語詞典”的行為構成對自己個人信息權益的損害,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此,被告辯稱涉案軟件是社交類應用,因此可以收集用戶的手機號等個人信息。有權拒絕向不接受協議的用戶提供服務,用戶也可以通過注銷賬號的方式對同意進行撤回。
爭議焦點在于個人信息的收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該詞典軟件收集處理原告個人信息是否有合法性基礎;是否存在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情況;軟件關于撤回同意的相關設置是否侵犯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以及在原告撤回同意后,被告公司是否應當刪除原告的個人信息,應刪除哪些個人信息?!北本┗ヂ摼W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孫銘溪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
經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刪除收集的原告昵稱、手機號碼、密碼、頭像、設備信息和用戶行為信息,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合理開支3080元。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孫銘溪解釋說,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個人的同意,該同意應當在個人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明確作出,這不僅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隱私政策》中寫明處理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等必要內容,還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用戶能充分知情其內容,并且用戶有權拒絕接受關于處理個人信息的條款。本案中,被告公司強行將《隱私政策》與《用戶協議》進行綁定,使得用戶無法明確表達對處理個人信息同意與否,故而被告公司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并不具有正當性基礎。
除程序上應當得到個人同意外,處理個人信息的內容范圍也受到“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的限制,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應用程序商店、宣傳頁面以及軟件內介紹等位置對應用程序的基本服務作出說明,以保證用戶能夠理解哪些個人信息為提供服務所必須。除此以外,即使用戶拒絕或者撤回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得拒絕提供服務,除非該個人信息為提供服務或產品所必需。具體到本案中,根據涉案軟件應用商店介紹、軟件介紹等信息,可以判斷涉案軟件是一款基本功能為查詞的詞典軟件,手機號碼這類個人信息并非使用查詞功能所必需,因此該公司不能拒絕提供基本的查詞功能,在原告拒絕接受隱私條款后強行退出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用戶不僅有權授權網絡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也有權隨時撤回對處理個人信息的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睂O銘溪說。